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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簡介及組織章程
About Us & Constitution

「澳門語言治療師協會」於 2007年8月成立,是澳門唯一的非牟利語言治療專業團體,同時也是澳門CPD培訓活動認可機構。成立之目的為促進及推動本澳語言治療的發展、提升語言治療之服務質素及維護語言治療的專業守則,並致力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及復康體系,為全澳市民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。

本會章程
Constitution

澳門語言治療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——澳門語言治療師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,本會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de Terapeutas da Fala de Macau”,英文名稱為“Macao Association of Speech Therapists”,英文簡稱為“M.A.S.T.”,本會以發展語言治療專業、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及復康體系、提升全澳市民健康,並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。 第二條——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,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社團。 第三條——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,會址設於高士德大馬路48號利嘉閣7/L,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。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——本會之宗旨如下: 一、促進及推動語言治療專業的發展; 二、提升語言治療之服務質素及語言治療師的專業知識: a. 辦理語言治療師的進修; b. 推動語言治療的學術研究及交流。 三、維護語言治療的專業守則; 四、維護服務對象及會員權益; 五、提供及舉辦各項服務及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及目標; 六、加強各會員之間的聯繫; 七、爭取成立註冊委員會——為合資格的語言治療師在本會註冊; 八、協助政府擬定、修改、推行與語言治療相關之制度及法規; 九、辦理其他事項。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——入會資格需同時符合以下項目: 正會員 一、持澳門本地居民身份證; 二、持有語言治療或語言病理學本科學位畢業或以上之學歷; 三、經本會理事會認可。 學生會員 一、就讀語言治療或語言病理學本科學位或以上學歷之學生。 附屬會員 一、持有語言治療或語言病理學本科學位畢業或以上之學歷; 二、經本會理事會認可。 第六條——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 正會員 一、發言權和表決權; 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上訴權; 三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; 四、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 學生會員 一、發言權; 二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; 三、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 附屬會員 一、發言權; 二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; 三、沒有投票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 第七條——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; 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; 三、按期繳納會費; 四、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。 第八條——會員如有違反法律、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,經由理事會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、停權、甚至開除會籍,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。 第九條——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,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。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條——本會由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。上述組織成員任期均為兩年,可連任一次。本會得視會務需要,經理事會議決定聘任顧問若干名,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。 第十一條——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。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。 第十二條——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 一、制訂及修改章程;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與監事; 三、議決會務、工作計劃、經費預算及決算; 四、議決團體之解散; 五、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; 六、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。 第十三條——理事會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,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1名。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,人數必須為單數,成員上限為7人。 第十四條——理事會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大會決議事項; 二、召集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; 三、通過會員入會案; 四、擬定本會會務工作計劃,並編列預算及決算,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; 五、執行註冊審批有關事項。 第十五條——監事會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1名。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,人數必須為單數,成員上限為7人。 第十六條——監事會職權如下: 一、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; 二、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; 三、審核本會帳目; 四、受理會員申訴事件。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七條——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特別大會。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及主持;特別大會需由理事會主席個人召集或應理事會、監事會之要求、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會員之要求,而該要求需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。 第十八條——有關會員大會的會議規定: 一、除會章特別指定之外,決議應由半數以上之票數確定。每員一票,如正負票相同,則大會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; 二、週年會員大會須在二十一天前通知會員,特別會員大會須在十四天前通知會員。 三、未能出席會員大會之正會員,可依民法典第168條第3款規定授權其他正會員行使投票權。 第十九條——有關理事會的會議規定: 一、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四個月舉行一次。會議可由理事會決定在任何時間召開,若商討緊急事項,可由主席召集舉行; 二、理事會之法定人數須為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; 三、決議須由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票數確定。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,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 第二十條——有關監事會的會議規定: 一、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。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; 二、監事會之法定人數須為監事會之過半數; 三、決議須由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票數確定。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,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 第六章 財政 第二十一條——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入會費; 二、常年會費; 三、利息; 四、捐獻; 五、其他收入。 第二十二條——本會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議,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。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,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半額年費。 第二十三條——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。 第二十四條——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,於每年度前、後兩個月內編訂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。 第二十五條——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。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——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之規定辦理。 第二十七條——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,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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